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郑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郑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郑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申请执行郑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