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蔚荣卿、樊润花、薛卯红、周果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蔚荣卿,樊润花,薛卯红,周果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178号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永康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伟,原平市司法局北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蔚荣卿,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樊润花,女,汉族,1968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原平市。系蔚荣卿之妻。被告:薛卯红,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平市。被告:周果云,女,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现住原平市。系薛卯红之妻。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蔚荣卿、樊润花、薛卯红、周果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蔚荣卿、樊润花、被告薛卯红、周果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蔚荣卿、樊润花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53548;及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的利息、罚息;保证人薛卯红、周果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初,被告蔚荣卿、樊润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的请求,同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蔚荣卿、樊润花签订贷款合同,与被告蔚荣卿提供的借款保证人薛卯红、周果云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于当日将合同约定的10万元借款交付借款人蔚荣卿、樊润花。合同于2013年7月12日到期后,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合同继续延期,到2015年后,被告便停止了按月结息,经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要,至今尚欠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53548元,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蔚荣卿、樊润花未答辩,未提供证据。被告薛卯红、周果云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应予确认并在卷作证。原告提供编号2012.7.12.1181A的贷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蔚荣卿身份证号:142202196407270015住所:前进西街,联系电话:1383449****贷款人: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联系人:丁进钢/电话:823****/根据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1、陈述与保证……;2、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RMB100000元;3贷款用途资金周转;4、贷款期限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月息21‰;…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或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人蔚荣卿(签字)樊润花(签字)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王彦军2012年7月12日”;编号为2012.7.12.1181A的保证合同一份,载明:“保证人:薛卯红身份证号:142202195610010310住所:原平小集镇179号联系电话:1359321****债权人: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联系人:丁进钢电话:823****为了确保蔚荣卿与债权人于2012年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7.12.1181A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等;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薛卯红(签字)周果云(签字)债权人: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王彦军(签字)签署日:2012年7月12日”;借款契约一份,载明:“2012年7月12日借款单位:蔚荣卿,借款用途:周转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整利率月息21‰到期日期:2013年7月12日借款单位(人)蔚荣卿(签字)、樊润花(签字)担保单位(人):薛卯红(签字)周果云(签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壹次),载明:“借款人:蔚荣卿担保人:薛卯红根据2012年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1181《借款合同》2012年7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1181的《担保合同》,向我单位借款壹拾万元。此贷款已于2013年7月12日到期,截至2014年7月20日止,尚有壹拾万元本金24120利息逾期未还。请你方抓紧落实款资金,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欠本金、利息和罚息。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章)签发时间:2014年7月25日借款人声明:已于2014年11月23日收悉贵公司发送的(2014)年第壹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我方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本息借款人蔚荣卿(签字)2014年11月23日担保人声明:已于2014年7月25日收悉贵公司发送的(2014)年第壹号《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我方将及时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薛卯红(签字)2014年7月25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贰次),载明:“借款人蔚荣卿担保人:薛卯红根据…截至2014年11月20日止,尚有壹拾万元本金,36930元利息逾期未还。……签发时间:2014年11月20日借款人声明:……借款人蔚荣卿(签字)2014年12月5日担保人声明:……担保人薛卯红(签字)2014年12月5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叁次),载明:“借款人:蔚荣卿担保人:薛卯红…截止2015年4月20日止,尚有壹拾万元本金49875元利息逾期未还。…签发时间:2015年4月12日借款人声明:……借款人蔚荣卿(签字)2015年5月6日担保人声明:……担保人薛卯红(签字)”;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按期计息清单15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2日被告蔚荣卿、樊润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借款10万元的请求,同日原告与被告蔚荣卿、樊润花签订编号2012.7.12.1181A的贷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1‰,期限为一年,并于当日原告将合同约定的10万元借款交付借款人蔚荣卿、樊润花。2012年7月12日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卯红、周果云签订编号为2012.7.12.1181A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润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被告蔚荣卿直至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46852元。后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12日三次向被告蔚荣卿、薛卯红催收贷款,被告蔚荣卿、薛卯红一直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樊润花、周果云也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蔚荣卿、樊润花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交付贷款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应依约偿还贷款,未偿还贷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从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7%计算,从2017年2月14日之后开始按月利率2%计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卯红、周果云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薛卯红、周果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蔚荣卿、樊润花偿还原告原平市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1月18日按月利率1.67%计算的利息53440元,并从2017年2月14日之后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薛卯红、周果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被告蔚荣卿、樊润花、薛卯红、周果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