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文志与张英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志,张英会,保定民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802号原告:李文志,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君保、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会,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第三人:保定民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五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晶,职位: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文志与被告张英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文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95元,共计2120元,由李文志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