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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饶友莲与陈景春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友莲,陈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086号申请执行人饶友莲,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被执行人陈景春,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饶友莲与被执行人陈景春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3民终4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45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55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缴付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50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3民终4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实现,还未实现的权利及还未执行完毕的内容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可持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7执7086号案: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4500元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