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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籍伟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峰,籍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医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旺家园10号厅。被执行人:籍伟东,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本院在执行周海峰与籍伟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周海峰申请撤回对籍伟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