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籍伟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峰,籍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峰,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医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旺家园10号厅。被执行人:籍伟东,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桦木沟林场场部所在地。本院在执行周海峰与籍伟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周海峰申请撤回对籍伟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