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福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230号被执行人福某。被执行人李某。赤峰鑫顺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与福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某、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赤峰鑫顺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某、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赤峰鑫顺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福某、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赤峰鑫顺源投资理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鹏武国臣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