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艳与熊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熊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郭艳,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熊晓明,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郭艳与熊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晓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熊晓明与夏晓梅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中段2号楼2单元6楼2室的房屋已被查封。被执行人熊晓明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