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江婷与陈月芬、张永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婷,陈月芬,张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430号申请执行���张江婷,女,1985年7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梦溪园小区。被执行人陈月芬,女,1960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富贵园小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富贵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江婷与被执行人陈月芬、张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月芬、张永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振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