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祥利与宋贵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利,宋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817-1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利。被执行人宋贵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祥利与被执行人宋贵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贵堂现已死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190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茂 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景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