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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新爱、邵雄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新爱,邵雄飞,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37号申请人执行人:毛新爱,住江山市。申请人执行人:邵雄飞,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圣街8号。法定代表人:何祺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毛新爱、邵雄飞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3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6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衢中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黄发明审判员  傅建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利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