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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98号艾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双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8672.81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艾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依据双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