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498号艾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双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8672.81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艾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依据双劳人仲字[2015]第168号仲裁裁决书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