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崔英崔修臣 崔和平 崔秀禄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华,崔英,崔修臣,崔和平,崔秀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华,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崔英,女,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崔修臣,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崔和平,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崔秀禄,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讷河市不动产中心发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生效的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同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