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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兴法等人与周文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法,王玉花,张连平,马壹粟,周文强,赵秀芹,黄素梅,周亦如,叶红健,杨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马兴法。申请执行人王玉花。申请执行人张连平。申请执行人马壹粟。被执行人周文强。被执行人赵秀芹。被执行人黄素梅。被执行人周亦如。被执行人叶红健。被执行人杨爱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青民三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三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