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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秋菊与王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秋菊,王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65号申请人赵秋菊,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金强,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赵秋菊诉王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秋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39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94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4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秋菊诉王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