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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肖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424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肖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与肖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某与肖某某因相邻通行发生纠纷,于2017年6月2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王某某与肖某某家房屋生活共用通道内各自堆放的杂物、红砖等于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各自清除,不得影响家人的通行。双方不得再因此有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与肖某某于2017年6月2日经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哲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