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易五谷不服湘阴县玉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五谷,湘阴县玉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4行初5号原告易五谷。委托代理人蒋建华,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湘阴县玉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建伟,镇长。原告易五谷不服被告湘阴县玉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五谷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五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五谷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审 判 员 杨胜祥人民陪审员 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