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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颜双渭、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双渭,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39号申请人执行人:颜双渭,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五圣街8号。法定代表人:何祺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颜双渭与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6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市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衢中执字第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黄发明审判员  傅建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