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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XX诉温XX、田XX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温XX,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2071号原告韩XX被告温XX被告田XX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XX与被告温XX、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阶段原告韩XX申请冻结被告温XX、田XX工资及查封田XX房权证号00039857房产一处。依法由审判员陈双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军、被告温XX、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2016年1月1日被告温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00元,约定利息以月利2分计算,约定2016年12月30日本息一次性还清,由被告田XX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温XX索要欠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温XX偿还欠款本金530000.00元,利息以月利2分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169600.00元,被告田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补充要求以5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计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时止。被告温XX答辩意见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被告田XX答辩意见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2016年1月1日由被告温XX出具的借据一张,由被告田XX担保,用于证明借款形成的时间、数额、利息约定和还款时间。被告温XX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没有异议。被告田XX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没有异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温XX、田XX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被告温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00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12月30日本息一次性还清,由被告田XX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温XX索要欠款,温XX拒不还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温XX向原告韩XX借款,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田XX应在温XX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XX借款本息合计699600.00元(借款本金530000.00元,利息以53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2分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本判决生效后未付清此款,则以53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2分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二、被告田XX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6.00元,保全费4018.00元,由被告温XX、田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庆审 判 员  谷秀琴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