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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齐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齐晓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19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135号。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永胜,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齐晓娟,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以下简称滑县邮储银行)诉被告齐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耿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晓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邮储银行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齐晓娟与原告滑县邮储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原告滑县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年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诉请判令被告齐晓娟偿还借款本金118994.11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被告齐晓娟与原告滑县邮储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齐晓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年利率为7.800000%,逾期利率为11.700000%。2015年1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齐晓娟放款人民币1400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齐晓娟共计偿还借款本金21005.26元及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下余借款本金118994.74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一份及原告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邮储银行与被告齐晓娟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滑县邮储银行依约向被告齐晓娟发放贷款后,被告齐晓娟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未依约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齐晓娟偿还下余借款本金118994.74元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齐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借款人民币118994.7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执行时应扣除被告齐晓娟已经偿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元,由被告齐晓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建领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靖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