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兵胜与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姚晔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胜,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姚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兵胜,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姚晔。被执行人姚晔,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王兵胜与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姚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姚晔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王兵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