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与被执行人史爱明、唐小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9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2号。主要负责人:薛爱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叶红,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史爱明,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唐小春,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史春梅,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唐叶平,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与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8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履行(2016)苏0118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但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未履行。本院已依职权将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史爱明、唐小春、史春梅、唐叶平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发放被执行人唐叶平银行存款15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政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