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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坚强与张长勇、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坚强,张长勇,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范坚强,女,1967年1月5日出生,50岁,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长勇,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52岁,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周清,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执行人范坚强与被执行人张长勇、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苏099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张长勇、周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坚强借款人民币1542.4914万元,并承担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365元,由被告张长勇、周清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长勇、周清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坚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坚强与被执行人张长勇、周清于2017年4月28日达成和解,但履行期限较长,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