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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37号原告:张某1,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某2,男,成年,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后纸庄村第一村民组。被告:张某3,男,成年,河南省洛阳市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被告:张某4,男,成年,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后纸庄村第一村民组。被告:张某5,男,成年,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后纸庄村第一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