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周延安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良,周延安,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良,男,1966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周延安,男,1970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志良、周延安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老兵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孙成仁、郑彦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