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张功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张功雷,张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功雷,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公超,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杨飞与张功雷、张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2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功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飞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自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公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