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袁某。本院在执行余某与袁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袁某应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4000.00元。原告余某于2016年元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萧 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