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俊丽与苏庆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丽,苏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丽。被执行人苏庆华。张俊丽申请执行苏庆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民姚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