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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俊丽与苏庆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丽,苏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6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丽。被执行人苏庆华。张俊丽申请执行苏庆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林民姚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