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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斯某、乌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斯某,乌某,苏某,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项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斯某被执行人乌某。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呼某。项某与斯某、乌某、苏某、呼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116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斯某、乌某、苏某、呼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斯某、乌某、苏某、呼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项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斯某、乌某、苏某、呼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项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