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在直、乔晴等与万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在直,乔晴,叶长生,李钦,万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任在直,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乔晴,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叶长生,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钦,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万福雷,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任在直、乔晴、叶长生、李钦与万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福雷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