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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斐、马静、王秋、郭娟、丁家鹏、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斐,马静,王秋,郭娟,丁家鹏,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马斐,男。被执行人马静,女。被执行人王秋,女。被执行人郭娟,女。被执行人丁家鹏,男。被执行人马平,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斐、马静、王秋、郭娟、丁家鹏、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马斐、马静、王秋、郭娟、丁家鹏、马平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6)豫13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