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丽洋与孙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洋,孙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高丽洋,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源小区3号楼中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孙国东,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高丽洋与孙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高丽洋申请撤回对孙国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