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丽洋与孙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洋,孙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高丽洋,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源小区3号楼中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孙国东,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安康小区4号楼3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高丽洋与孙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高丽洋申请撤回对孙国东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