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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振久与刘华明、王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振久,刘华明,王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申振久,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荣光村*组。被执行人刘华明,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荣光村移民屯(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昭燕,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荣光村移民屯(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申振久与被执行人刘华明、王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维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