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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远志鸿工贸有限公司、崔同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07号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莱芜市远志鸿工贸有限公司、崔同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85元。在执行过��中,经查被执行人莱芜市远志鸿工贸有限公司、崔同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莱芜市远志鸿工贸有限公司、崔同立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4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两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如发现莱芜市远志鸿工贸有限公司、崔同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锡 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