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中升与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中升,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安中升。被执行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中升与被执行人青州市融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伧立新审判员 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