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鹏举、烟台飞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孙鹏举,烟台飞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路298号。法定代表人:于先军,行长。被执行人:孙鹏举,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邱家庄村。被执行人:烟台飞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南大街157号甲内219号。法定代表人:王蕊,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鹏举、烟台飞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