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喜泉申请吉日代、孟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泉,吉日代,孟根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泉,男,1956年1月28出生。被执行人吉日代,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根其其格,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日代、孟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