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3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君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綦江县远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永城镇鸿盛圆接待中心,张光斌,陈琴,张大平,淦崇美,张玉燕,张小君,唐素蓉,邢涛,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3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8—2号,营业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4256-9。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良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0420-7。法定代表人张大平,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君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高峰村龙井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6162842-0。法定代表人张小君,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曾用名:綦江县永城镇光琴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676737-0。负责人张大平。被执行人綦江县远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良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6870387-6。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被执行人綦江县永城镇鸿盛圆接待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石良塘社。经营者张光斌,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光斌,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陈琴,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大平,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淦崇美,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玉燕,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张小君,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唐素蓉,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邢涛,男,1966年4月10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君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綦江县远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永城镇鸿盛圆接待中心、张光斌、陈琴、张大平、淦崇美、张玉燕、唐素蓉、张小君、邢涛、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9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綦江县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君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綦江县远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永城镇鸿盛圆接待中心、张光斌、陈琴、张大平、淦崇美、张玉燕、唐素蓉、张小君、邢涛、张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