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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阿尔斯楞与王光召、王光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斯楞,阿尔斯楞与被执行人王光召,王光召,王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阿尔斯楞,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光召,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光荣,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阿尔斯楞与被执行人王光召,王光荣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尔斯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