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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利平与王换小、党闰鲜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利平,王换小,党闰鲜,魏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93号申请执行人赵利平,农民,住武川县。被执行人王换小,农民,住武川县。被执行人党闰鲜,农民,武川县哈拉合少乡乔家营村20号。被执行人魏有福,无业,住武川县本院在执行赵利平申请执行王换小、党闰鲜、魏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换小、党闰鲜、魏有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利平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