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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树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723号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曼曼,总经理。被告:张树江,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家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