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5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媛与被执行人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媛,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5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媛,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庆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刚,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春丽,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媛与被执行人莱州裕鑫搪瓷有限公司、刘庆刚、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王家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