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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景枝、郑州德宜龙家居有限公司、河南合美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耿景枝,郑州德宜龙家居有限公司,河南合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86号6号楼8楼。法定代表人白宇勃。被执行人耿景枝,女,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郑州德宜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北城二楼西南区73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星。被执行人河南合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南城四楼东南55-110号。法定代表人耿景枝。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耿景枝、郑州德宜龙家居有限公司、河南合美家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耿景枝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322号18号楼1单元11层东南户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