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新三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新三环变压器有限公司,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新三环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新三环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延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420元扣划至本院账号,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