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恢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跃平、郑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平,郑锦波,胡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984号被执行人胡跃平,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郑锦波,男,1956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胡敏芳,女,1955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2310号调解书,在执行(2015)台温执民字第21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跃平、郑锦波、胡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锦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锦波罚款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