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1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鲍作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鲍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698234967D),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老庙工业三区A幢302-1室。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被执行人:鲍作会,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作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鲍作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执行款49844.15元。被执行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已查封(票号:桑289号协议),其名下位于北仑区戚家山戚家名庭6幢304室储11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鲍作会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