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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赖爱国、胡海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爱国,胡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99号被执行人赖爱国,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被执行人胡海静,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申请赖爱国、胡海静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邢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冻结胡海静银行存款44695.29元,冻结赖爱国25200元。2017年1月16日张建伟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胡海静银行存款44695.29元的查封,本院作出(2017)冀05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6)冀0503执12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7年3月22日解除对胡海静银行存款44695.29元的查封,扣划胡海静22000元。2017年6月20日委托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扣划赖爱国在银行的存款2520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双限一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邢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张 金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