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59号申请人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原平市解村乡北岗村东。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御河北路2条2号。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住大同市南郊区王家园村西。本院在执行原平市丰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煤机修造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