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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刘晋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刘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晋阳,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晋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晋阳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5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判员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