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程明亮,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刘东明与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26民初2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