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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程明亮,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刘东明与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26民初2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