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惠侠与被执行人武关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惠侠,武关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薛惠侠,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武关灵,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薛惠侠持(2016)陕07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武关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余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关灵外出下落不明,其暂无存款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代审判员 熊伟峰代审判员 侯红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秦 关注公众号“”